于海明 “昆山反杀案”死者刘海龙:曾多次被判刑,提刀砍杀路人被反杀


于海明 “昆山反杀案”死者刘海龙:曾多次被判刑,提刀砍杀路人被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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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 “昆山反杀案”死者刘海龙:曾多次被判刑,提刀砍杀路人被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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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 “昆山反杀案”死者刘海龙:曾多次被判刑,提刀砍杀路人被反杀

在我国刑法中 , “前科”指的是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 , 而目前为止 , 刑事立法中还没有规定和承认前科消灭制度 , 甘肃省镇原县人、“昆山反杀案”死者刘海龙便是一个有前科的人 。

在2001年7月 , 刘海龙因犯盗窃罪而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5年后刘海龙又因打架而被昆山市公安局处以了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 , 刘海龙触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 , 刘海龙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 。
刘海龙罪行累累 , 蹲了几年监狱仍没有变好 , 反而有愈演愈烈的现象 , 到了2013年 , 刘海龙距离出狱还不到两年 , 就使用了随身所携带的折叠刀与人互殴 , 致使对方左侧胸腔积液 , 同年6月 , 刘海龙又无故打人 , 致使对方鼻骨粉碎性骨折 , 刘海龙便因犯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 , 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
而在2018年3月 , 刘海龙还荣获了见义勇为证书 , 但在同年8月下旬 , 刘海龙再次犯事 , 然而这一次犯事 , 刘海龙的性命就给交代了 。
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 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 并且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 , 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 。
2018年8月28日 , 刘海龙所乘坐的宝马轿车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 , 与于海明的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 , 宝马车停下 , 与刘海龙同乘的刘某下车骂人 , 于海明也觉得不爽 , 自己正常行驶险些被撞 , 对方还蛮不讲理 , 因此与刘某发生争执 。
见此状况 , 宝马车上的其他两人下车劝解 , 将刘某带回了车上 , 但没成想 , 刘海龙下车 , 对于海明动手 , 虽然同行人员连忙劝架 , 但刘海龙似乎并不解气 , 返回宝马车后就拿出了一把长刀 , 继而挥向于海明 , 造成于海明受伤 。
但刘海龙一时没拿稳 , 长刀落地 , 于海明则迅速捡起 , 反过来砍向了刘海龙 , 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车 , 于海明紧跟其后 , 最终刘海龙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 法院鉴定 , 刘海龙的死因是失血性休克 , 通过监控则可以看到 , 在7秒内 , 刘海龙连续被刺了五刀 。
另外经检测 , 刘海龙属于醉酒驾驶车辆 , 从车上拿下的长刀则属于管制刀具 。
那于海明的行为到底是属于正当防卫 , 还是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
在司法事件中 , 考量是否属于“行凶” , 其实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 , 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 , 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
在该案中 , 于海明夺刀后对刘海龙进行追赶 , 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 防止对方纠集人员的报复 , 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
2018年9月1日下午 , 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 , 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于海明|“昆山反杀案”死者刘海龙:曾多次被判刑,提刀砍杀路人被反杀】也许有部分人认为 , 刘海龙因有前科而不会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 , 事实上并非如此 , 从刘海龙被认为是见义勇为便可以看出 , 而刘海龙本该有许多次机会重新开始 , 但刘海龙却都放弃了 , 醉酒滋事 , 持刀砍人 , 在这样的状况中 , 会造成了于海明的恐慌 , 从而在刀落地后迅速夺刀 , 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转而向刘海明动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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