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 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

  财政部11日消息 , 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 , 旨在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 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 , 明确进场交易相关流程 , 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 。 专家认为 , 此举有利于提升企业增资扩股积极性 , 重塑金融企业激励机制 ,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

  《通知》规定 , 中央及地方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 依职责对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一是国有金融企业本级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 , 须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因增资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金融企业控股权的 , 财政部门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是国有金融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 , 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 。 派驻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董事应当按照授权办法、本办法规定和派出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

  其中 , 重点子公司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 , 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 重点子公司由集团(控股)公司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金融业务布局、财务管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投资行业范围等因素确定 , 包括但不限于集团(控股)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 , 以及当期净资产占集团(控股)公司本级净资产超过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5%)的各级子公司 。

  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重点子公司动态名录 , 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三是国有金融企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不健全的 , 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

  四是行政事业单位(除金融管理部门外)所办竞争性国有金融企业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 , 按现行管理体制 , 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

  《通知》规定 , 被增资企业应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查 , 增资引入的投资方应当符合股东资质相关要求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 增资资金应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增资额一般应低于投资方的净资产) , 不得使用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 ,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

  国泰君安证券交易投资业务委员会董事总经理、首席研究员周文渊表示 , 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办法的推出是一项重要配套政策 , 有利于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 , 规范增资扩股行为 , 有利于重塑金融企业激励机制 ,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 通过这一举措 , 明确企业增资规范办法 , 做到有章可循 , 可以降低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 提升增资扩股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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