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名医药关联方资金往来未信披 董事长潘爱华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3号、84号、85号)显示 , 前期 , 山东监管局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医药” , 002581.SZ)进行了现场检查 。 经查 , 发现未名医药存在如下问题: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 , 未名医药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津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与未名医药控股股东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北大未名”)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 , 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未名医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 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未名医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未名医药应引以为戒 ,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尽快健全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 切实保障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 提高自身规范运作水平 , 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

  潘爱华、丁学国、赖闻博、王立君分别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 , 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潘爱华、丁学国、赖闻博、王立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北大未名作为未名医药的控股股东 ,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北大未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北大未名应引以为戒 ,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尽快健全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 切实保障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 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

  未名医药前身为淄博万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8日 。 2009年11月16日,经山东省商务厅以鲁商务外资字[2009]289号批准,淄博万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5年10月19日,公司名称由“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截至2019年9月30日 , 北大未名持有未名医药26.73%股份 , 为第一大股东 。

  潘爱华2015年10月13日至今担任未名医药董事长和公司董事 。 丁学国2015年10月13日至今担任未名医药总经理 。 赖闻博2018年12月18日至今担任未名医药财务总监 。 王立君2017年4月18日至今担任未名医药副总经理 , 同年8月22日至今担任未名医药董事会秘书 。 上述4人均未直接持有未名医药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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