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澎湃新闻记者林平:最高法的回声 2020记者看法院( 二 )


2019年9月23日19时48分 , 孙伟拨打120急救电话 。 随后 , 孙伟将自己孩子送回家 , 然后返回现场 。 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某实施抢救 。 郭某经抢救无效 , 因心脏骤停死亡 。
郭某之妻刘明莲及其女郭丽丽、郭双双提起诉讼 , 要求孙伟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 河南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的诉讼请求 。
法院裁判认为 , 在阻拦过程中 , 虽然孙伟与郭某发生言语争执 , 但孙伟的言语并不过激 。 孙伟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 。 因此 , 孙伟的劝阻行为是合法行为 , 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 , 不具有违法性 , 应予以肯定与支持 。
同时 , 孙伟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死亡的结果 , 郭某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 。 因此 , 孙伟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虽然孙伟阻拦郭某离开 , 诱发郭某情绪激动 , 但是 , 事发前孙伟与郭某并不认识 , 不知道郭某身患多种危险疾病 。 ”法院认为 , 孙伟阻拦郭某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 , 并不存在侵害郭某的故意或过失 。 在郭某倒地后 , 孙伟拨打120急救电话予以救助 。 由此可见 , 孙伟对郭某的死亡无法预见 , 其对郭某的死亡后果发生没有过错 。
最高法指出 , 该案例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 对于“死者为大”传统思想支配下的裁判理念予以否定 , 明白无误地表明了司法的态度 , 对劝阻人的善行和义举给予肯定和鼓励 , 对正确适用法律 ,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了生动诠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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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法院准许强执裁定前 , 行政机关无权强拆土地和房屋

7月27日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9起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在一起行政强拆案中 , 最高法阐述指出 , 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 , 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 , 在获得法院准许强执裁定前 , 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拆 。
案情显示 , 李三德系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陈家村(以下简称陈家村)村民 , 在该组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 。 2013年12月25日 , 宝鸡市渭滨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发文成立了陈家村城改办 , 对陈家村进行城中村改造 。
2015年9月16日 , 李三德作为乙方与甲方陈家村城改办签订《拆迁过渡协议》 。 该协议约定全村实行统一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 并对于乙方住房面积做了确认 , 约定了过渡费和搬迁费、奖励的金额 , 同时约定乙方应在2015年10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房屋钥匙 , 交由甲方实施拆迁 。
2015年10月2日 , 李三德将房屋腾空并向陈家村城改办交付住房钥匙 。 2016年9月11日 , 陈家村村委会组织实施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 。 李三德不服拆除房屋的行为 , 于2016年10月17日诉至法院 , 请求确认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渭滨区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宝鸡中院一审认为 , 渭滨区政府拆除李三德房屋系依据《拆迁过渡协议》实施的合法行为 , 判决驳回李三德的诉讼请求 。 李三德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陕西省高院二审认为 , 陈家村村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为系代渭滨区政府实施的受委托行为 , 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渭滨区政府承担 。 渭滨区政府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 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且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 , 直接对李三德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 违反法律规定 。 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 确认渭滨区政府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为违法 。
在阐述典型意义时 , 最高法指出 , 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 , 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 , 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 。 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 , 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 , 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 , 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
“本案中 , 渭滨区政府在李三德腾空房屋并交付住房钥匙后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 , 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依照协议的行为 , 也不违背李三德的意愿 。 ”最高法认为 , 这种“貌似自愿”是建立在被征收人李三德并没有获得实质补偿的基础上 。 李三德受政府许诺“奖励”政策的影响 , 与陈家村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 , 仅对过渡费、搬迁费和奖励金额等进行约定 , 并未对李三德作出实质性补偿安置 。 渭滨区政府以此作为拆除房屋的依据 , 不符合“先补偿、后拆迁”原则的立法精神 , 不利于全面保护被征收人切身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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