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 重罚!罚款180万元,没收车辆15辆!


货车 重罚!罚款180万元,没收车辆15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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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 重罚!罚款180万元,没收车辆15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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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7月份 , 永康市公安局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分批对17人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罚款共计180余万元 , 没收涉案大小油罐车辆15辆 。
没收车辆
2020年4月12日上午 , 一辆挂式货车在东永高速方岩下匝道内发生侧翻 , 车箱内有自行加装的一个油罐 , 油罐内有不明油类液体流出 , 货车司机当场弃车而逃 。 后经检测泄漏的液体为柴油 , 含硫量超标4倍 , 属于伪劣柴油 。
永康市公安局立即立案展开侦查 , 经过调取侧翻货车GPS轨迹和车主王某龙银行卡流水 , 通过分析研判 , 锁定温州吴某等人贩油团伙 。 2020年5月14日上午 , 永康市公安局出动警力100余人在永康 , 温州 , 安徽滁州抓获犯罪嫌疑人31名 , 破获以吴某 , 徐某等人为首的跨区域销售伪劣柴油犯罪链条 。
经查 , 2019年以来 , 以吴某、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海上走私伪劣柴油并分销给王某龙、顾某等人 。 王某龙、顾某等人安排车辆将伪劣柴油运至金华、衢州、丽水等地销售给王某康、郦某、丁某等人 , 最后分销给终端卖家或直接卖给大货车司机 , 从中非法获利 , 总销售额达1000万元 。 至2021年2月 , 永康市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移送起诉14人 。 对销售柴油无法认定伪劣产品的部分 , 治安大队会同法制大队、相关派出所召开案情分析会 , 围绕案件的定性、证据、处罚措施等方面展开了讨论 。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根据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 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储存、销售成品油 , 在被检查时既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出示合法来源进口证明 , 也不能出示出库单、运单、购买发票等境内成品油的合法有效证明 , 同时无法按照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的 , 按照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经营行为查处 。
永康公安首次运用《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对相关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 用好用足各种法律手段 , 从主犯到末端实施全链条打击 。 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工作原则 , 迅速、有力地查处一批案件 , 打掉一批团伙 , 端掉一批窝点 , 有效地遏制了大规模非法销售成品油的势头 , 为浙江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
【货车|重罚!罚款180万元,没收车辆15辆!】来源:永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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