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招募初中在校女生从事卖淫活动,并联合他人实施性侵



男子招募初中在校女生从事卖淫活动,并联合他人实施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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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担当 , 好逸恶劳;透过现象看本质 , 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刑事案件作出二审刑事裁定 。
以下人名均为化名 。
黄经志 , 男 , 1994年出生 , 壮族 , 初中文化 , 无业 。
黄文广 , 男 , 1993年出生 , 壮族 , 初中文化 , 无业 。
黄贵纣 , 男 , 2000年出生 , 壮族 , 初中文化 , 无业 。
黄威威 , 男 , 2000年出生 , 壮族 , 初中文化 , 无业 。
原审有如下犯罪事实 。
一、组织卖淫事实
2019年11月 。
黄经志想要从事卖淫活动赚钱 。
并和几人进行了分工 。
黄经志负责管理人员、租房子、收取嫖资、日常开支等 。
黄文广负责收取嫖资、日常开支、招揽嫖客、接送卖淫女 。
黄宝峰则负责找未成年卖淫女、招揽嫖客、接送卖淫女 。
黄经程负责招揽嫖客、接送卖淫女 。
主要的方式是通过网络招嫖 , 然后或提供租房发生关系 。
或将卖淫女送到嫖客指定地点发生关系 。
收款方式也是分为网络支付和现金收付两种 。
以这种非法方式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 , 多次获利 。
另查明 , 被告人黄经志赔偿了被害人欧某某部分损失 , 并取得欧某某的谅解 。
二、强奸事实
2019年12月10日 。
黄经志、黄文广和黄宝峰、黄经程四人带被害人欧某(案发时14岁4个月) 。
前往广西防城港市某酒店房间 。
当晚黄经志、黄文广欲与欧某某发生性关系 。
于是便和另外两人建议将欧某灌醉后再发生关系 。
随后计划得以顺利实施 。
在欧某醉酒后 , 黄经志、黄文广先后实施了奸淫 。 (后续黄经志赔偿了欧某部分损失 , 并取得欧某的谅解 。 )
【男子招募初中在校女生从事卖淫活动,并联合他人实施性侵】2020年4月30日 。
黄经志等一行人从广州市卖淫返回入住某酒店 。
黄经志、黄宝峰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案发时12岁8个月)、何某某(案发时13岁8个月) , 两人均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 。 (受害者均为在读初中一二年级学生)
对于两人轮流实施了奸淫 。
第二天晚上 , 黄文广、黄宝峰在对于两人实施了奸淫 。
三、协助组织卖淫事实
2020年4月份的某天 。
黄经志等人在广州市番禺区卖淫时 。
被告人黄贵纣、黄威威在明知对方行为的情况下 。
仍协助招揽嫖客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
缺舟:原判认为 。
黄经志、黄文广以引诱、容留等手段 , 纠集多人从事卖淫 。
构成组织卖淫罪 。 (黄经志作用大于黄文广)
之后又伙同他人强行与未成年少女轮流发生性关系 。
构成强奸罪 , 且有共同犯意 , 事先有过沟通 。
属轮奸情节 。
二人均为主犯 ,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黄贵纣、黄威威为组织卖淫的人介绍嫖客 ,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
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
根据以上情节 , 作出如下判决 。
黄经志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黄文广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黄贵纣犯协助组织卖淫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黄威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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