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福建纵火案:18岁少年嫌老板娘借钱少,恶意纵火致32人死亡



1997年福建纵火案:18岁少年嫌老板娘借钱少,恶意纵火致32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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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福建纵火案:18岁少年嫌老板娘借钱少,恶意纵火致32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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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恶 , 有时候也很简单 , 与他人一对比 , 为什么别人可以借到1000元 , 自己却只能借到50元?这不就是不公正待遇吗?于是徐廷建便放了把火 , 烧了鞋厂 。

徐廷建出生于四川省合川市的一个贫困家庭 , 学历不高 , 小学都没读完 , 俗话说“穷乡僻壤出刁民” , 这话难听 , 但也有一定的道理 , 因为师资不发达、穷困潦倒、信息来源少 , 人的发展有局限性 , 而过着苦日子的人也是想要过好日子 , 自己原有的东西不多 , 自然不是失去 , 还想着占点便宜 。
1997年 , 18岁的徐廷建到了福建晋江 , 进入了裕华鞋厂 , 他是干杂活的 , 每月的工资是700元 , 在当时 , 对于徐廷建而言 , 这份工作还算可以 , 不过鞋厂并没有给他安排住宿 , 徐廷建平日里又喜欢喝酒 , 这么一下来 , 徐廷建经常没钱 , 还欠了小吃店不少钱 。
在裕华鞋厂则有一个规定 , 那就是如果当月没有结清工人的工资 , 但工人又生活困难 , 是可以找老板预借一些 。 所以 , 徐廷建没少跟老板娘借钱 , 老板原本是看着这小伙子机灵 , 但工作才一个月 , 却三天两头的借钱 , 老板娘自然是有意见 , 有几次拒绝了徐廷建 。
同年9月20日晚 , 徐廷建找到老板娘 , 希望老板娘借100元给他 , 好让他还了欠小吃店的钱 , 对此 , 老板娘发了点牢骚 , 但还是借了50元给徐廷建 。
然而回到宿舍 , 徐廷建从一个工友的口中获知 , 老板娘借了某某1000元 , 这下 , 徐廷建的心里就很不平衡 , 老板娘不肯借钱给他 , 甚至自己已工作了一个月 , 厂里面也没有给他安排住宿 , 徐廷建便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 他决心报复老板娘 。
而徐廷建实施报复的手段却是把鞋厂烧了 , 就没有考虑到鞋厂里的工人 。 9月21日凌晨5时许 , 徐廷建烧了一楼的一堆成品鞋 , 而火势迅速蔓延 , 已不是徐廷建能够控制的 。
在这栋楼的二、三楼 , 却是住了70多名鞋厂的员工 , 他们在睡梦中被刺鼻的气味惊醒 , 但楼道的铁栅门并没有打开 , 窗户则都装着防盗网 , 工人们只能往三楼的铁栅门跑 , 一时间 , 哭喊声、呼救声混成一片 , 工人们无法自救 , 只能等待救援 。
附近的居民被吵醒后 , 看到熊熊大火 , 有人在呼喊、惊叫 , 连忙起床 , 拎着水桶去灭火 , 消防车也迅速赶到 , 采取一边灭火一边救人的方式 , 至7点7分 , 大火才被扑灭 , 而这场大火剥夺了32人的生命 , 还有4人受伤 , 造成的财产损失则达到了80多万元 。
经过调查 , 这场大火并非意外 , 而是人为纵火 , 徐廷建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 尽管徐廷建谎话连篇 , 可警方查案的态度却是相当严谨的 , 徐廷建并不能蒙混过关 , 最终 , 徐廷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
徐廷建放火烧鞋厂的行为 , 构成放火罪 , 在司法实践中 , 对行为人实施一个故意放火行为 , 造成多种结果(致人死亡、重伤 , 造成财产损失等)的 , 只认定为一个放火罪 , 应当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但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 , 产生公共危险 , 造成人员死亡 , 并对造成人员死亡持故意心理 , 则构成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 , 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 而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 , 择一重罪论处 。
本案中 , 徐廷建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 , 造成32人死亡 , 财产损失80万元 , 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 。
1997年11月14日 ,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处了徐廷建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在福建晋江“9·21”特大恶性火灾案中 , 可以看到人性的狭隘与扭曲 , 年轻人冲动 , 做事时不计后果 , 如果老板娘借给了徐廷建100元 , 悲剧是否还会发生?不得而知 , 但为了50元 , 徐廷建放火烧鞋厂 , 也许在当时 , 他并没有想过剥夺其他员工的生命 , 但放火是极具危险的行为 , 徐廷建根本无法控制 , 最终牵连楼上的鞋厂员工 。
【1997年福建纵火案:18岁少年嫌老板娘借钱少,恶意纵火致32人死亡】案发后 , 徐廷建后悔过 , 他也害怕被判处死刑 , 可一切无法都无法挽回 , 生命宝贵、不可逆 , 生命权也是公民最根本的权利 , 徐廷建最终被判处了死刑 , 死去的人也无法再复活 , 不少家庭的命运也可能因此被改变 , 让人无法释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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