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 小偷入室行窃,却被我家狗吓到摔下阳台身亡

【侵权|小偷入室行窃,却被我家狗吓到摔下阳台身亡】
侵权 小偷入室行窃,却被我家狗吓到摔下阳台身亡

入室行窃是你的错
可被我的狗吓到坠楼

我应该承担责任吗?
当事人表示很慌
……
一起来看民法典的规定
案例一

“如果小偷到我家偷东西 , 被我家狗吓到 , 从阳台上掉下去摔死了 , 我需要承担赔偿还是刑事责任呢?因为部分类似案件的判决里 , 存在需要赔偿的情况 。 ”
入户盗窃是一种违法行为 , 小偷到你家实施盗窃过程中 , 你对小偷也没有实施任何攻击行为 , 小偷被你家狗吓到从阳台掉下去摔死 , 是其实施入户盗窃、爬阳台等自身行为所制造的危险所导致 , 你不用负刑事责任 。

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一般来说构成民事侵权需要有行为人有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损害结果 , 且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和侵权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 侵权人存在过错这几个要素 。 小偷坠楼虽然是受到你家狗的惊吓所导致 , 但你在家中养狗、狗在家中吓小偷乃至攻击小偷并无过错 , 小偷坠楼致死直接过错是因为自身盗窃行为 , 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
此外 , 你所提到的“部分类似案件的判决里 , 存在需要赔偿的情况” , 可能是相关案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 比如盗窃案件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明显超出自力救济范围的侵害行为 , 在这种情况下 , 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案例二
“学校办公室的老师私自挂的画作 , 掉下来砸到办公室的其他老师 , 请问责任归谁?”
办公室老师私自挂画作砸伤他人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此 , 该老师作为画的所有人 , 未经允许私自悬挂画作 , 最终画作掉落砸伤办公室其他老师 , 其行为是有过错的 , 应当对画作掉落砸伤他人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具体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另外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 只有当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才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虽然学校老师在学校办公室悬挂画作 , 但如果悬挂画作这一行为并未受到用人单位的指派 , 很难认定为职务行为 , 因此 , 最终的侵权责任还是由挂画的老师来承担 。

案例三
“我家男孩8岁 , 课间休息上厕所回教室时 , 在走廊道上与办公室冲出来的7岁女学生相撞摔倒 。 但是我们不知道 , 她是因地上的冰滑倒的 , 还是跟我家男孩相撞摔倒的 , 后来女孩右腿骨折送往医院治疗 , 学校通知家长见面 , 让我们垫付医疗费 。 当时说学校有监控 , 先治疗 , 治疗好了调监控解决 。 ”根据描述 , 女学生和你家孩子分别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不承担侵权责任” 。 对于女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 原则上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 也就是说由学校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如果学校没有证据(比如监控)证明自己尽到了监管的职责 , 那么可以推定为学校承担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 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如果你家孩子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 则需要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女学生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你们的责任 。
至于你家、女学生方、学校之间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需要结合证据进行认定 。 建议与学校、女学生方进行协商 , 诉讼过程中搜集一些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监控 , 确认是否真的不存在监控 。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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