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重磅新规一堆APP瑟瑟发抖网友:建议全国推广!
“查个菜谱 , 需要查看手机里的照片?” “看个电影 , 要允许录制音频?”……长久以来 , 长期以来 , 一些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令人深恶痛绝 。
如今 , 深圳开始对这类APP下狠手!
7月6日 ,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 , 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
7月6日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正式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条例》坚持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并重 , 对市民深恶痛绝的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收集任性、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问题说“不” , 并给予重罚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解读
据深圳特区报 , 5日下午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法规解读会 , 对该条例进行解读 。
个人数据处理规则以“告知—同意”为前提
我国互联网用户量已达9亿 , 应用程序数量数百万个 。长期以来 , 一些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令人深恶痛绝 。针对这一问题 , 《条例》确立以“告知-同意”为前提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 , 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 , 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 , 不得对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
当前 , 一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通过“一揽子协议”将收集个人数据与其功能或服务进行捆绑 , 用户不同意全面授权 , 就无法使用该APP 。不少用户往往被迫接受“一揽子协议” , 这严重损害了用户作为个人数据主体的决定权 。为此 , 《条例》专门规定 , 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为由 , 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 。但是 , 该个人数据为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
用户有权拒绝被画像和被推荐
很多市民有这样的经历:在网上买过一个东西 , 就频频被推相关产品的广告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 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的应用 , 为人们提供了更加精准、个性化的商品和服务 , 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 应该给予规范 。《条例》规定 , 数据处理者基于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目的 , 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的 , 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具体用途和主要规则 。自然人有权拒*其进行的用户画像或者基本用户画像推荐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 , 数据处理者应当以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有效途径 。
《条例》将未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 , *在国内立法中明确 , 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 , 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
“人脸识别”不能强制使用
“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在治安、金融、医疗、交通、学校、支付等场景大范围使用 , 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 。但是由于生物识别数据具有唯一性、终身性、不可更改性 , 一旦泄露或者被滥用 , 将造成较一般个人数据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 。
为了在拓展生物识别技术应用的同时 , 避免生物识别数据的滥用 , 《条例》对处理生物识别数据作出更严格的规定——除了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替代外 , 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 。
大数据“杀熟” , *高可罚5000万元
同一时间 , 且相同起、终点 , 新老两位用户通过同一APP叫车 , 却显示出不同价格 , 且老用户更贵 。这就是近年来 , 网络购物、交通餐饮等多个平台均被曝光的“杀熟”情况 。
对此 , 《条例》在国内立法中*确立数据公平竞争有关制度 , 针对数据要素市场“搭便车”“不劳而获”“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 , 创新性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 , 或者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 , 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数据分析 , 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不得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在数据要素市场的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 排除、限制数据要素市场竞争 。
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 , 《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 *高不超过5000万元 。
公共数据应当*大限度免费开放
政府各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资源蕴藏着巨量的经济信息 , 通过增值开发不仅可以给市民带来便利 , 也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条例》设计了公共数据治理的顶层框架 , 要求政府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 , 实现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统一、集约管理 。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 , 不共享为例外 , 建立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为基础的公共数据共享需求对接机制 。
《条例》明确将提供教育、卫生、社会福利、供水、供电、供水、环保、公交等公共服务的组织纳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范围 , 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处理的数据均属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大限度地开放 ,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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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建议全国推广
此规定公布后 , 相关话题立即登上微博热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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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纷纷表示:建议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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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数据要素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增长重要力量 , 天津、贵州、安徽等多地都将数据立法落地或提上日程 。这些立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权益、数据垄断等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 , 也进行了相关立法探索 。
今年5月末 , 上海召开了数据立法研讨会 , 聚焦《上海市数据条例(暂定名)》 。此前 , 天津、贵州、安徽等地的政府大数据或公共数据相关立法先后发布 , 山东、黑龙江、北京等地也处于征求意见或启动立法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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