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夫妻离婚后房子归男方所有,女方可以在当地村申请单独建造房屋吗?
农村夫妻离婚后房子归男方所有,女方可以在当地村申请单独建造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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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从感情上女方可以申请宅基地,但是从法律或者传统风俗上看,单身离异女性很难在当地村申请宅基地单独建造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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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农村宅基地实施“一户一宅”
【农村夫妻离婚后房子归男方所有,女方可以在当地村申请单独建造房屋吗?】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只要符合该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具备申请宅基地的资格,按道理只要夫妻2人离婚,根据《婚姻法》规定,办理法律手续并领了离婚证,就应该从法律上承认该法律事实,原夫妻就可以分别以家庭名义各自申请宅基地,村集体和基层政府应予以安排 。似乎从感情上讲该说法很有道理,也符合婚姻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要求 。
其次,出租、出卖或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但是却忽视了法律上的其他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还规定:“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其申请应不予批准 。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农村村民将宅基地转让给他人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夫妻离婚前是有共有房屋的,如果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其中女方自行放弃对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土地管理法》中将宅基地转让给他人的行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第13条规定,分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根据上述原则,夫妻离婚分割房屋时,女方同意房子归男方所有行为,应视为女方将依法属于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原配偶 。根据《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在女方还未再婚组成新家庭前,是不能批准女方对宅基地的再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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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单身女方的居住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租赁解决
那么可能会有人问:如果解决女方的居住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一方所有,另一方离婚后无房居住,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应予以支持,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在女方未再婚组成新家庭前,女方的单身居住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租赁解决 。所以,女方以无房居住为由申请宅基地是不成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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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从夫居观念和严控假离婚,导致离异单身女很难申请宅地基
从感情上说,应该给无房单身女方批准宅基地 ,让其不能永远租房子住 。但从法律上分析,如果离婚就给宅基地,就可能会导致假离婚,使宅基地审批失控,同时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村委会一般是不会同意离异单身女性申请宅地基的 。何况我国农村传统婚姻观念是女性从夫居,从外村嫁到本村的女性是基本申请不到宅基地的 。
其他网友观点从现行法律和政策来说,夫妻离婚后仍是未迁出的农业户口且无房的一方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但在实际中处于城市拓展区等特殊区域的,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调剂到建设用地的,依然不能建房 。
这是在乡镇从事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的笔者,结合工作实际给出的答案 。下面,就择其要点说说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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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先分享一个笔者经手的类似案例
几年前,笔者所在辖区有几户群众因受地质灾害影响统一实施了农房迁建,但建好后涉及房屋产权办理时有一户因宅基地面积超标无法正常办理,当然这也跟迁建当时其家庭成员比办证时多相关 。
等到其他一同迁建的农户都顺利办到了产权登记,这一户就比较着急了,后来两老夫妻正式办了离婚手续,这样按两户计算宅基地面积,按两户办证就不存在问题了,就符合规定了 。目前已缴清了相关费用,只待领证了 。
第二,了解一下夫妻离婚后另一方申请宅基地所需的条件
户口未迁出 。如迁出的,只能到迁入的村里申请宅基地建房了 。
农业户口 。已不是农业户口的,目前也不能申请宅基地建房 。
户口所地的村里(可以跨社)要有可用于建房的建设用地 。由于宅基地总体较稀缺,且其价值正在提升,不少地方的群众虽已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但找来找去,就是找不到可用于建设的地块或无法调剂到宅基地,因农村绝大部分都是基本农田,极少有建设用地,还是不能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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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为了杜绝一些乱象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必要的条件,不少地方会对城市拓展区、园区发展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的宅基地审批及农房建设进行冻结,那么这些地方即使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也不会审批 。欲感受“三农微耕机”犁开土地的更多乡土气息,敬请关注@乡村微视界之乡村漫记,衷心感谢阅读和点赞 。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其他网友观点谢谢邀请!这个事,理论和法律上都可以,而实际生活中根本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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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问题,第一反应可能是户口,也就是女方户口是不是迁到了婆家村 。实际上,女方能否享受婆家村村民待遇,包括分宅基地,关键不在户口,而在村里如何认定,也就是“村规民约”是怎么定的 。
如今,很多村子通过“村规民约”规定:女儿出嫁后,无论户口是否迁出,都不再属于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娘家村村民待遇 。反之,娶进村的媳妇,无论户口是否迁入,都属于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婆家村村民待遇 。因此,
只要村委会认可,离婚并且分户以后的农村妇女,理论和法律上可以在婆家村(当地村)申请宅基地建造房屋 。
而现实生活中,除非为了某种目的的假离婚,否则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这是由农村妇女离婚后的境况和地位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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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农村家庭,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而离了婚的女人,连泼出去的水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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