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女子在晨跑时被一男子持电棍电击,两热心群众将男子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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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男人拿电棍想把我电晕!”近日 , 广西南宁 , 发生一起令人细思极恐的事件 。 一名酷爱锻炼身体的女子 , 晚上独自一人在江边夜跑时 , 突然窜出一名手持电棍的男子 , 拿电棍电击这名女子 , 女子随即大声呼救 。
路过的两名热心群众 , 听见的女子的呼救后 , 毫不畏惧 , 立即出手相助 。 最终二人合力将该男子按倒在地上 , 并将其制服 , 随后该女子报警求助 。
据当地警方发布的通报称 , 该名男子叫卢某 , 目前 , 被电击女子身体无大碍 , 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 (来源:光明网、老友记)
真是胆大包天!卢某竟然敢在公共场所持电棍电人 , 猖狂之至极 , 必须严惩不贷 , 方能让彰显法律的威严 , 震慑这类不法之徒 。
那么卢某的行为 , 该如何处罚?
实际上 , 就本案而言 , 卢某的行为一般将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
至于如何区分 , 将依据卢某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来判断 。 即如果卢藕的行为 , 只是想伤人 , 根据女子现在“身体无大碍”的情况来看 , 卢某的行为 , 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最高处10日以下拘留 , 可最高并处5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
注意 , 如果卢某持电棍电击女子的真正目的 , 是为子将女子电晕后 , 实施侵犯的话 , 那就代表卢某持电棍电击女子只是一个手段 , 将以卢某其目的作为处罚依据 。
比如说 , 卢某真正目的是想将女子电晕后实施侵犯 。 那公安机关就会以侵犯妇女的罪名来处罚卢某 。
需要强调的是 , 侵犯妇女的刑事犯罪是行为犯 , 即虽然卢某是因为被两名热心群众制止后 , 而未能得逞 , 但并不能因此而对卢某免责 , 只能以犯罪未遂对其从轻处罚 。
当然 , 这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后 , 方能下最后定论 。 但不论卢某的真正目的是什么 , 笔者认为 , 不惧危险 , 果断出手制止卢某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两名热心群众 , 应当受到嘉奖 。 毕竟是他们的勇敢及正义之举 , 才避免了女子被进一步侵害结果发生的 , 而且对于这种敢于向不法分子作斗争的正能量 , 是值得推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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