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姐吗?我们要嫖娼”,两男子酒后到足浴店嫖娼,讲粗话打人


“有小姐吗?我们要嫖娼”,两男子酒后到足浴店嫖娼,讲粗话打人


“有小姐吗?我们要嫖娼” , 两男子酒后来到足浴店大喊要嫖娼 , 被告知没有后 , 讲粗话并打伤工作人员 。
这天晚上19时许 , 吴某、段某一起吃过晚饭后 , 来到了一家足浴店 , 二人到达大厅后 , 对工作人员大喊说“有小姐吗?我们要嫖娼” 。
工作人员见二人喝酒了 , 耐心给二人解释 , 这里是正规足浴店 , 没有这种服务 , 吴某、段某听了很生气 , 在大厅里大讲粗野话 , 老板韩某听到楼下的声音 , 下楼查看情况 , 韩某仅因看了一眼吴某 , 吴某便生气与之争吵起来并在服务台内发生推搡 , 吴某抓住韩某头发将其拽倒在地 , 随后段某来到服务台拿点单板砸向韩某 , 工作人员文某、李某相继来劝架均被砸伤 。 经鉴定 , 韩某、文某、李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 (来源: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法律问题 , 吴某、段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 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吴某、段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
寻衅滋事罪 , 是指肆意挑衅 , 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本案中 , 事件的起因是吴某、段某醉酒后到足浴店内要求提供嫖娼服务 , 足浴店工作人员告知二人没有这种服务后 , 二人不仅没有离开 , 反而对足浴店老板、工作人员共计三人实施殴打行为 , 并致三人轻微伤 。
嫖娼服务本就是一种无理要求 , 足浴店又是公共场所 , 二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无耻要求 , 大打出手 , 主观上有肆意挑衅公共场所秩序的故意 , 客观上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 随意殴打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 构成寻衅滋事罪 , 吴某、段某将三人打致轻微伤 , 二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
吴某、段某二人系酒后犯罪 , 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呢?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 醉酒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且没有从轻处罚情节 , 因此该二人不可以从轻处罚 。
根据法律规定 , 对吴某、段某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 最终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判处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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