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公司只给员工交“五险”,却没有“一金”?对此你怎么看?

我操作“五险一金”近10年,它们是国家强制要求交的,毫无疑问 。

但很明显,很多人以为“一金”不是,这也就给企业钻了空子:既然员工不知道,那我索性不交了 。绝大部分逃不出这个不可告人的理由 。

但这也不全是,因为确实有人知道要交,所以,下面就我的理解谈谈:


为什么有些公司只给员工交“五险”,却没有“一金”?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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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五险一金都要强制缴纳,但有很多人不知道

先援引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以上可见,五险一金是强制缴纳的,并不存在“一金”可以不缴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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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企业考虑成本,不愿意缴纳一金,甚至连五险都不缴纳

除了忽悠一部分职工说,公积金不强制要求缴纳外,很多企业是出于成本考虑的 。

以武汉市为例,现在社保最低缴纳基数在3700左右,每次缴纳,单位承担1000左右,个人承担400左右 。

公积金如果按照最低8%的比例缴纳,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300元 。

这看似不多,但人数多了,基数大了,就都是钱 。

企业每年连多涨300块工资可能都不愿意,又哪会愿意每年给员工缴纳公积金?

除了这个原因,企业已经没有其他理由不给员工缴纳了 。只要不要企业花钱,其他的都好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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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不缴纳显然是违法的,对员工的个人权益没有保护

至于个人看法,显然这是不对的 。

公积金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可以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这对员工来说是非常好的一个政策 。

举个例子,每个月还3500,还30年的贷款,总计就是126万 。

但如果是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20年,每月还是还3500,总计是84万,这一下就少了42万 。

Ps:举例里涉及到商业贷款利息和公积金贷款利息,没有具体写出来 。

即便不买房,公积金也是一笔钱 。

还是按照上面3700的缴费基数计算,个人缴纳300,单位300,这600块钱是可以完全提取出来的 。相当于每个月多了300块钱工资,怎么不划算?

04 总结一下就是

1、很多企业以“公积金不是必须缴纳”为由,不给员工买公积金,但实际上必须买

2、不买公积金的唯一理由就是节省成本,并且现在公积金的缴纳稽查不像社保那样严,很多企业就钻空子

3、对员工来说,不缴纳显然是对其切身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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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友观点

谢悟空邀答!

题:为什么有些公司只给职工交“五险”却没有“一金”,对此你怎么看?

给员工只交“五险"却没有“一金"的,恐还不是个案,大多企业都存在这种现象,或说除比较正统的企业外,其它企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如果说“一金"属福利性质,缴与不缴企业可据情况自抉,可有的企业甚至连“五险"都没为员工交齐,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的企业管理很不规范,不是从发展的角度在管理企业,往往做不大,做不强 。另一方说明企业很少考虑员工的利益,而是公司利益至上的观念主宰了一切经营活动,是想尽千方百计来尽最大可能谋取蝇头小利,这点上,一些私营股份企业、家族企业尤为突出 。

交“五险一金”如果说是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企业不交,我认为其性质与偷税漏税是一样的,偷税漏税是侵害了国家的利益,给员工不交或交少“五险一金”是侵害了个人利益,或许有企业会为沉受与负担不起来搪塞,我想说的是你既然承担不起,办企业干什么呢,办企业不仅仅是为了你个人的利益,也是为社会广开就业门路的一个方面,虽办企业允许多元化,但在员工利益享受上却当一体化,不然政策的乱套实是管理的乱套 。没有企业规范的管理,就不可能有有序的市场 。

企业不交或少交“五险一金”实际上与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这一社会发展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应该是社会乱象中的一种,不仅严重侵害了员工利益,也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公共秩序,国家劳动管理部门有责任去管去查去规范去督办 。

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需要人们遵纪守法,也需要权利者严于律己,更需要企业依法循规,这是我们在向法制社会迈进中,必须紧跟的一点,也是必须明确的一点 。

其他网友观点

谢邀 。

目前民营中小型企业都有很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的,而这是法律规定强制性义务和责任,何况住房公积金还不是法律规定强制性要缴纳的,所以很多企业从节省成本来考虑,当然就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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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纳住房公积金虽然对员工来说有利,但对企业来说会推高企业用工成本 。

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5%-12%来计,一般公司的比例是全单位统一的,个人比例与公司的比例相同,且住房公积金缴纳后不像社保进入统筹账户 。住房公积金缴纳后,公司和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进入个人公积金账户,可以用于买房、还贷、装修、租房、房屋维修甚至是离职后取出来 。

如果月缴费基数3000元,按照12%比例来缴纳的话,单月公司和个人合计缴纳720元,这是完全进入个人账户的,而公司单个员工一年就需要多承担4320元的费用 。如果公司人员规模在30人的话,一年住房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就是129600元,这对一个中小型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很多中小型企业一般都不会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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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是应当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法律意义上的“应当”并不完全等同于“必须”,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强制性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未员工缴纳公积金用词都是“应当”,但不完全等同于“必须” 。“应当”在法律规范中很近似于“必须”,但和“必须”相比,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一般性要求,允许在执行过程中有一定的灵活性 。但必须就必须无条件遵守,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而应当是引导性的义务规范 。

【为什么有些公司只给员工交“五险”,却没有“一金”?对此你怎么看?】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说,他对用人单位缴存公积金并非强制性的义务,而是引导性的 。法无强制规定且并不会由此触发承担法律后果的,用人单位当然不会去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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