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一、工作目标
全市水泥企业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到2022年12月底,全市水泥企业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具体要求如下:
(1)2021年12月底前
阳泉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
(2)2022年6月底前
山西谷关建材有限公司完成粉磨站超低排放改造 。
(3)2022年9月底前
山西南楼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山西雅美建材有限公司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
二、指标要求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是指在所有生产环节(破碎、配料、回转窑煅烧、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等)对大气污染物进行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的全过程升级改造 。),同时建设监测监控设施,系统加强环境管理 。满足以下指标要求:
㈠升级和转型指标的要求
1.有组织的排放控制指标 。在参考氧含量为10%的条件下,水泥窑烟气和窑尾余热利用系统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和50mg/m,氨逃逸浓度不高于5 mg/m,使用独立热源进行干燥的企业应使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和50mg/m 。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 。
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全面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储运、协同处置和无组织排放控制,以及厂区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 。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封、封口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 。产尘点和车间无可见烟尘逸出,垃圾或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相关区域无明显恶臭 。厂区内除绿化带外无裸露地面,绿化带应硬化,无松散物料露天堆放,厂区及周边道路无扬尘 。生产设施、管道走廊、材料棚和生产车间外部应定期清洁,做到本色 。具体措施见附件1 。
3.散装材料和产品的清洁运输要求 。企业应逐步提高大宗物料和产品进出厂区的清洁运输比例(清洁运输是指使用铁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 。不具备清洁运输条件的,所有物资运输车辆(水泥罐车除外)均可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汽车 。
厂内运输车辆全部达到国家六级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机械 。
(2)监控设施建设要求
构建全厂污染物排放管、控、治一体化监控平台,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视频监控设施建设 。窑尾(氨逃逸在线监测)、窑头、独立干燥系统和水泥磨安装自动监测设施(CEMS) 。水泥窑和窑尾烟气处理系统应安装集散控制系统 。在原料储存、成品装卸平台、输送通道等关键工序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 。空厂区主要产尘点周围及运输道路两侧安装空气质量颗粒物监测设施,厂界安装环境空空气质量颗粒物自动监测站 。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进出工厂的运输车辆进行监控 。DCS、CEMS监控等数据至少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半年 。上述监控设施与治理设施同时建设或完善 。具体要求见附件2 。
(3)环境管理要求
完善企业环保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环保组织,每个生产过程都需要配备环保负责人,并设置专职环保人员,经企业独立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包括: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设施维修保养制度、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监督考核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规范档案台账管理,保持环保档案完好,包括: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及季度年度实施报告、竣工验收文件、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定;台账记录完整、规范,包括:生产设施的运行管理信息(生产时间、运行负荷、产品产量等)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除尘滤料更换量及时间,单位时间脱硝剂添加量,每月烟气含量及污染物出口浓度DCS图等 。),监测记录信息(主要污染网点废气排放记录等 。),一年内第三方废气监测报告,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可燃物)消耗记录
三,企业责任的落实
【国家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一)高标准实施改造 。水泥企业要按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根据工厂要求制定改造方案,加大资金投入,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环保安全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完善内部环境管理机制,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改造任务能够如期完成 。国有水泥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力争提前完成 。
(2)加强源头控制 。水泥企业要主动实施产能置换,淘汰受限设备,建设节能环保水平高的大型先进项目,同步满足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 。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注重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转变,加强余热回收利用和源头减排系统治理,促进减污降碳协同 。
(3)严格评估和监控 。水泥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后持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企业可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指标要求,自主或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评估监测 。评估监测及其整改全面完成后,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将及时变更 。评估监测报告和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将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在山西省建材行业协会网站公示,并由社会接受 。
四是加强政策引导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水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的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购买和实际使用环保专用设备实行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
(2)给予资金支持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将支持水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逐市申报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积极推进项目入库,对示范作用强、环保性能水平高的水泥企业给予优先、加大支持,提前完成改造任务 。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剩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 。
(3)实施差异化的环境保护管理政策 。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正常峰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制定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将能否全面实现超低排放作为确定水泥企业峰峰生产时长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异化管控, 对未按时限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实行错峰停产,提高正常错峰生产比例,对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降低或免除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 。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会同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发区工业和科技部,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年度改造计划,并明确具体企业完成时间,于2021年7月15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建立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调度管理台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超低排放改造进展情况 。
附件:1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2.监测和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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