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中元节一年轻女孩跳楼砸死路人,没有遗产,索赔之路也不顺


乐山中元节一年轻女孩跳楼砸死路人,没有遗产,索赔之路也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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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晚 , 有网友发布视频称 , 这次事发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通棉路上一水果市场附近 , 大约傍晚时分一年轻女孩从20多层的高楼一跃而下 , 砸中一名路人 , 两人当场就没有了挣扎 。 根据拍摄视频的目击者表述 , 自己当时吓坏了 , 声音非常大 , 只听砰的一声 , 就看见两具尸体 。 由于是晚上 , 又恰逢中元节 , 自己不敢过去查看 。 只能远远地拍摄视频 。 随后有人报警 , 警察和120确认两人遇难后 , 当地殡仪馆来了辆车拉走了尸体 。 地上清晰可见血迹 。
13日上午 , 多位业主介绍 , 事发时间在12日晚7时至8时之间 。 该小区附近一家商铺的店主介绍 , 当时他正在给顾客找包裹 , 突然听到外面传来“嘭”的一声巨响 , 出来就看到两个人趴在地上 , 都已经一动不动 。 随后 , 有人拨打了120和110 。 发现两人都已经没有生命迹象后 , 殡仪馆的车来把人拉走了 。
女孩这一跳 , 是一了百了 , 说实话 , 我可以理解为什么有些人会选择自杀 , 想必他们一定是经历过很多痛苦的事情最终对生活失去了希望 , 但无论如何 , 我都想说 , 只要活着 , 一切就都还有可能 。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是 , 许多意志不坚强一心求死的人是听不进别人劝的 , 有的人甚至为了想让自己的死引人注目而选择以跳楼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 但这却是最不可取的方法 , 先不说社会影响如何 , 一旦不小心砸到他人 , 那跳楼的人就不再值得同情 。

如果女子确系自杀 , 她在人流量这么大的中元节跳楼 , 完全能够预测到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而没有在意 , 实质上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当然 , 人已经离世 , 刑事责任无从谈起 , 但是民事责任是不会因为女子的死亡而自然消亡的 。 如果死者的家属向女子的家属索赔 , 女子的家属需要在女子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 , 当然 , 女子没有遗产、有家属还是未知数 , 想必索赔之路并不会太顺畅 。
如果女子的家属需要在继承的女子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 , 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 。 道理也很简单 , 不能说人去世了就完全不用赔偿了 , 对死者家属不公平 , 但是也不可能让女子的家属无限度地赔偿 , 对他们也不公平 。 可如果女子没有遗产 , 死者的家属是不是一定拿不到赔偿?也不一定 。
依据我国法律 , 如果女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比如精神病 , 他的法定代表人 , 一般也就是父母就要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 这就没有遗产继承份额的限制了 。 但是因为女子已经死了 , 不可能对女子坠楼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 就只能从他的生平入手 , 寻找蛛丝马迹了 。
跳楼者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从民事层面分析 , 跳楼者砸死(伤)他人或因此损害了他人财产的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 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跳楼行为人的自杀行为是故意的 , 行为人对于受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有过失 。 即使没有过错 , 依公平责任原则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因此 , 跳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构成民事侵权责任 。


然而 , 应该注意到 , 有时此类事件中的跳楼者自身亦已死亡 , 其自身无法直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这时应该用跳楼自杀行为人个人的遗产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而此时 , 跳楼者不仅要承担一般损害赔偿责任 , 包括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 还可能承担对受害者本身或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回到本次事件中 , 李某虽然因身亡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 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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