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戴某约女子涂某到某酒店房间,说是还她充电器


男子戴某约女子涂某到某酒店房间,说是还她充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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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不算是强奸!”男子戴某约女子涂某到某酒店房间 , 说是还她充电器 。 不曾想谈的好好的 , 戴某却突然开始动手动脚 , 涂某不从拼死抵抗 , 一个多小时后她赤裸上身逃出房间 。



当天晚上9点多 , 男子戴某以归还充电器等物品 , 约女子涂某在某酒店房间内见面 。 当晚10时许 , 涂某有离开的意思 , 戴某却一再挽留 , 并且开始动手动脚 。


涂某感觉不对劲 , 想立马离开 。 不曾想 , 戴某直接采取暴力手段阻止涂某离开 , 想强行和她发生关系 , 并造成涂某口腔出血和颈部多处软组织伤 。

直至晚上11点30分许 , 涂某才趁戴某不备 , 赤裸上身逃出房间并报警 , 称有人强奸她 。

很快 , 戴某被捉拿归案 , 从他那搜出受害人的内裤、胸罩、短袖各一件 。

之后 , 戴某被以“涉嫌强奸罪”起诉 。

但戴某却称他不构成强奸:

1、戴某声称他与涂某是恋爱关系;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 , 双方之间确有暧昧 。
2、当天虽然他约了涂某 , 但也是她主动来的 , 也是有意和他发生关系 。


【男子戴某约女子涂某到某酒店房间,说是还她充电器】对此涂某称 , 当天她之所以会去 , 一是想要拿回自己的东西 , 二是戴某表示 , 因异地辛苦、性格不合 , 提出分手 , 她也想当面和戴某把话说清楚 , 撇清两人之间的关系 , 双方之间只是普通朋友而已 。 也就是说 , 这一切不过是戴某的一厢情愿 。

当天 , 她根本没有一丝想要和戴某发生关系的意思!

这从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涂某发给友人的求救信息、她赤裸上身逃出房间等一系列证据可证明 。

戴某的行为如何评价?

涂某提供证据明显更具说服力 , 那么 , 戴某确实涉嫌强奸罪 。 强奸罪侵害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 , 包括是否发生关系和具体条件 。

戴某使用暴力手段 , 欲使涂某陷入不敢和不能反抗的境地 , 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 违背了涂某的意愿 , 侵害了涂某的性自主权 , 事实上已经触犯了强奸罪 。

依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3-10年有期徒刑 。

考虑到戴某是初犯 , 且情节与社会危害性不太大 ,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戴某犯强奸罪 , 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

不是起步就3年吗 , 为啥是两年?

因为刑事讲究证据确凿 , 本案中只有涂某的陈述称戴某对她强奸既遂 , 但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 。 也就是说 , 戴某使用暴力手段 , 实施了性侵行为不假 , 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得逞了!

那么 , 只能认为是戴某因他意志以外的因素:涂某一直在反抗;戴某最终未能得逞 , 从而认定为构成强奸未遂 。

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这也就是一审法院为啥判处戴某两年有期徒刑 。

不过 , 对此戴某并不服 , 提出上诉 , 称他与涂某确为恋爱关系 , 原判决量刑过重 。

二审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发现 , 双方在案发前确实保持了较长时间的暧昧关系 , 而且并无证据能够排除两人在案发前一直保持恋爱关系 。

考虑到这一点 , 确实可以在原判决上再对戴某从轻处罚 。

最终 , 二审法院改判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另 , 戴某在本案中使用暴力手段对女子涂某造成了人身损害 , 还要赔偿她医药费、误工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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