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和表妹生了个孩子还赠予72万元,女子要求返还,法院这么判


丈夫和表妹生了个孩子还赠予72万元,女子要求返还,法院这么判


文章图片


丈夫和表妹生了个孩子还赠予72万元,女子要求返还,法院这么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一方出轨婚外生育子女 , 给付子女的抚养费是否属于合法支出呢?婚生子女和非婚生育子女法律地位平等 , 父母应当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虽然出轨方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 , 但是付给子女的抚养费属于正当支出 , 无过错方是无法要求返还的 。 在不离婚情况下 , 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就是双方的共同债务 , 一方取得的收入和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
【丈夫和表妹生了个孩子还赠予72万元,女子要求返还,法院这么判】
离婚情况下出轨方付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应当属于个人债务 , 无法要求夫妻共同分担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出轨方以付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名义 , 给情人大量转账行为是否合法呢?出轨方以赠与名义给情人和非婚生子女的大额资金 , 远超正常抚养费标准的 , 属于违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 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返还超出正常抚养费标准的费用的 。
山东烟台市一女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其表妹与丈夫发生不正当关系 , 两人生育一个女儿 。 女子和丈夫协议离婚后 , 要求其表妹返还丈夫赠与的72万元现金 。 表妹辩称钱是支付的抚养费 。 法院最终判决扣除了正常抚养费后 , 超出的款项予以返还 。
1999年10月13日 , 山东烟台市的70后女子李某与王某男登记结婚 , 婚后育有两名子女 。 李某有一个表妹王某女 。 李某和王某男在当地经营一家木制门的商店 。 2012年 , 李某的表妹王某女在店内打工 , 王某男和王某女背着李某偷偷发生不正当关系 , 在2013年7月8日 , 生育一个女儿 。 事发后 , 王某男给王某女110000元 , 用于生育费用 。
2017年1月-2021年7月5日期间 , 王某男通过微信多次向王某女转款共计205426元 。 2013年7月-2017年11月间 , 王某男付给王某女53个月(每月4000元)的抚养费共计212000元;2020年10月25日 , 王某男通过招远农商行账户给王某女转账29000元 , 同年12月30日转账110000元 。 …… 。 李某将王某男给王某女的各种转款累计计算总是为727906元 。 2021年8月3日 , 李某和王某男协议离婚 。
李某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王某男与李某表妹王某女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婚外生子 , 大量的向王某女转账付款 , 实际上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 , 属于王某男的无效处分 , 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727906元赠与行为无效 , 王某女返还 。

法院认为 , 王某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妻李某同意 , 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即王某女 , 有违社会公德 , 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 依法无效 , 原告要求王某女返还 , 符合法律规定 , 法院应予以支持 。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 王某女主张王某男给付的款项包括非婚生女孩路一心2013年7月-2021年12月间的抚养费 , 李某同意从赠与款项中扣除 , 法院予以准允 。 王某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赠与给王某女的款项共计543665元 , 扣除王某男应负担的与王某女的非婚生女的抚养费112200元(1100元/月x102个月) , 剩余431465元及沙发一对、茶几一张应予以返还 。 法院判决:王某女返还给李某人民币431465元及沙发一对、茶几一张 。
王某女不服判决称 , 其在李某和王某男店中打工 , 微信转账是相互的 , 王某女向王某男的转账33000元没有被扣除 , 还有王某男诱骗其向店中投资了很多钱 。 王某男给王某女的很多微信转账是用于店内经营支付其他费用 。 2013年7月-2017年11月间53个月抚养费共计212000元 , 法院认定为赠与错误 。 这笔款没有收到 , 抚养费用于非婚生女儿的抚养教育 , 认定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 。 一审法院既认定微信转账是赠与 , 又认定抚养费是赠与 , 存在重复认定的问题 。
二审法院认为 , 王某男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与王某女从2012年开始发生不正当关系 , 并于2013年7月8日非婚生育一女儿是客观事实 。 期间 , 王某男未经李某知悉、同意 , 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女 , 违反了法律规定 , 侵害了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 应为无效 。 一审法院所作认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 也与本案实际情况相符 。 王某女主张一审判决认定错误 , 证据不足 , 理由不当 , 不予采纳 。 2022年9月16日 , 烟台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 王某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驳回上诉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