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实为借款,大宗商品供应链融资暗藏涉税风险


名为买卖实为借款,大宗商品供应链融资暗藏涉税风险


文章图片


名为买卖实为借款,大宗商品供应链融资暗藏涉税风险


文章图片


名为买卖实为借款,大宗商品供应链融资暗藏涉税风险


文章图片



编者按:

大宗商品贸易时常会遇到资金问题 , 融资对于企业而言意义重大 , 但融资也须注重税收合规 。 企业在融资过程中 , 资金出借方一般会要求企业以其名下的货物提供担保 , 实践中 , 有的资金出借方更青睐以买卖合同的方式实现货物物权的质押 , 通过构造复杂的买卖合同链条 , 最终完成一项融资 。 不过 , 货物买卖就要涉及开票纳税 , 本文即分析这种模式下的虚开以及偷逃税风险 , 以供读者参考 。
一、案例引入:供应链融资暗藏涉税风险(一)以买卖合同之名行融资之实A公司是一家大宗商品贸易企业 , 其与另一家大宗商品贸易企业C公司具有关联关系 。 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 , 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问题 , 因此有融资的需求 。 基于此 , A公司找到B公司 , 希望以C公司名下的大宗商品作为担保物 , 从B公司处借入资金 。 三家公司经过商议 , 约定:
今年1月1日 , C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笔货物 , B公司向C公司支付价款1000万元 , C公布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并交付该笔货物的货权凭证 。
B公司持有该笔货物的货权凭证 , 但在今年12月1日之前 , 不得对外出售、转让或者在其上设立担保;A公司有权在今年12月1日之前 , 以1200万元的价格回购该笔货物 , 取得货权凭证 , 同时 , B公司应当给A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如果A公司未能按期回购 , B公司有权处分该笔货物 。
其模式如图所示:

(二)资金出借方回笼资金后面临虚开风险在本案中 , A公司如实以1200万元的价款购回了相应货权凭证 , B公司由于取得了货权凭证作为质押 , 其并未作详细的尽调 , 认为融资已经结束 , 且由于一买一卖虽然承担了一定税负 , 但由于可以抵扣税负较轻 。 然后 , 不久之后C公司注销、走逃失联 , 税务机关经过核查 , 走访B公司 , 认为其与C公司、A公司之间并没有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 , 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 。 后发现C公司系一空壳企业 , 其出售的货权凭证系A公司提供的 , 货物一直在A公司指定的仓库里没有发生转移 。
(三)供应链金融模式存在税法风险实际上 , 经过分析笔者认为 , 上述“一买一卖”模式之下的供应链融资在税法上 , 不但存在虚开的风险 , 也存在偷逃税的风险 。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 , 笔者在本文中不探讨民商事法律的定性问题 , 只是从税法的角度分析 , 以期为读者提供税务合规的视角 。
二、供应链融资中的虚开发票风险(一)“纯权利”转移易被认定无真实货物交易实践中认定真实货物交易 , 通常会认定“四流一致” , 也就是货物流、合同流、资金流和发票流 。 而在上述模式的供应链融资中 , 货物与资金都存在一定问题 , 容易产生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 。
首先是可能存在资金回流 。 毕竟真正需要融资的主体是A公司 , 而非C公司 。 C公司很有可能是空壳企业 , 没有任何业务 , 只是为了配合A公司取得融资 。 在这种情况下 , C公司取得了货款(借款)没有任何意义 , 而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将资金转让给A公司 。 如果这种融资周期再短一点 , 例如两三个月内就完成了资金的出借和还款 , 就会形成明显的资金回流问题 。

其次是货物问题 。 在整个融资过程中 , 三家公司之间都是通过转移货权凭证的方式 , 完成货物买卖和交付 , 但实体货物本身并没有发生转移 。 更为重要的是 , 如果税务机关较真 , 检查B公司、C公司的经营能力 , 就会发展B公司、C公司可能完全不具有相应货物销售、加工、存储的能力 , 这就会给税务机关以“交易完全是虚假”的印象 。 同时 , 如果案涉企业的员工本身对法律不了解 , 尤其是不了解权利凭证的转移 , 只对货物交付存在感性的认识 , 面对税务机关的讯问 , 他们很有可能作出不利的供述 。
例如 , 税务稽查办案人员问B公司的员工:“你们这笔交易中是否有真实货物?”员工可能会回答:“我没有看到任何货物 , B公司也没有储存货物的能力 。 ”却无视了企业之间交付了货权凭证的事实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