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签下“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就万无一失?


以案说法:签下“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就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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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签下“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就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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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签下“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就万无一失?


古代的《隋书·律历志》中有这样一句话:“二人协议 , 共短孝孙” , 从这句话中 , 便可以看出 , 早在古代 , 人们就对双方就一个事物达成认知从而签订协议的行为 , 有了一个大致的认识 。
发展到现在 , 便成了一个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 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而进行签订的书面材料 。 看起来虽然有些过于正式 , 但这样也能避免日后各种矛盾的发生 , 毕竟白纸黑字印在那里 , 任何一方都无法选择赖债 。

不过 , 由于当下的民事纠纷案件 , 大多都是婚姻上出现的问题 , 并且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 , 有些年轻男女为了能够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 毕竟当下的离婚率也越来越高 , 所以在很多人在结婚之前都会选择签下忠诚协议 , 最大可能的减少因出轨而引起感情破裂的可能 , 甚至有人为以表决心 , 也不惜选择净身出户 。
那么问题来了 , 签下“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就万无一失呢?让我们来通过一则案例 , 可以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有一个更加明晰的认识 。
案例分享赵丽与丈夫王志于1999年登记结婚 , 并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 彼时的两人虽然是对伴侣至死不渝 , 打定主意要与对方共度一生到白头 , 可还是对未来生活有些担忧 , 赵丽担心丈夫以后有钱了就会变坏 , 而王志同样也对年轻靓丽的妻子没有安全感 。
于是两人在2001年生下了一个孩子之后 , 为了让彼此都安心 , 便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 , 协议约定:如一方行为出现道德败坏 , 当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时候 , 道德败坏一方需要赔偿另一方精神损失费30万元 。

千防万防 , 这场婚姻终究还是走上了破裂 。 当赵丽亲眼撞见王志与一名陌生女子在街上搂搂抱抱 , 并且经过调查 , 找到了王志与该女子同居的证据 , 当下便直接选择了离婚 。 可当赵丽拿出当时协议时 , 彼时的王志却选择了耍赖 。
心有不甘的赵丽自然不会愿意就此罢休 , 在看清了丈夫的为人之后 , 赵丽直接选择上诉法院 。 一审驳回了赵丽的上诉之后 , 赵丽再次提起了上诉 , 二审的结果是否会有什么不一样呢?
赵丽是否能够得到此前签下的“夫妻忠诚协议”上所规定的损失费用 , 主要就是看此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而这 , 则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 主要就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 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对于这一点 , 法律上对民事行为能力有着严格的年龄划分 , 未成年人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其中8岁以下的孩童 ,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只有成年人才是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

从《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来看 , 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 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 很明显 , 已经结为法定夫妻的赵丽与王志 , 自然是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对自己签下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 , 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 。
二、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从两人签下的协议中 , 可以看出意思表达得十分明确 , “一方存在不道德行为时 , 须向另一方赔偿30万元的损失费” , 并不存在含糊其辞的表达成分 。 并且在对此协议达到双方一致的时候 , 法院在审理并对笔迹进行技术对比的时候 , 明显可以看出 , 两人在达成一致后 , 选择将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 并进行指纹的按压 。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无禁止即可为 , 一方面 , 并没有任何法条规定并限制 , 夫妻两之间不可以就彼此之间的关系 , 互相签订忠诚协议 。 更何况 ,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同样也规定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 夫妻之间对彼此忠贞本就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 , 所以赵丽与王志签下的“夫妻忠诚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另一方面 , 从公序良俗来看 , 婚内出轨本就是属于对婚姻的背叛以及对家庭的极其不负责 , 虽然出轨行为并不构成违法犯罪 , 但却是人伦常理所不容 。 所以赵丽与王志之间为了彼此之间的未来和谐发展 , 从而签订了忠诚协议 , 同样也就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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