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斤变二两,偷称后理直气壮:不可能少!我也不认识你!


半斤变二两,偷称后理直气壮:不可能少!我也不认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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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斤变二两,偷称后理直气壮:不可能少!我也不认识你!



安徽合肥 , 一男子在路边 , 花12元向一个大姐买了半斤麦芽糖 。 买的时候 , 大姐郑重承诺 , 少1两补1斤 。 后来男子趁去超市买东西的间隙 , 在秤上称了下 , 所谓半斤的麦芽糖却只有2两 。 男子非常生气 , 找到大姐说理时 , 她竟然有想逃跑的架势 。


原来 , 这名男子走在路上的时候 , 瞧见有位大姐挑着扁担在卖麦芽糖 。 路过的时候 , 男子看见麦芽糖的成色不错 , 便驻了足 , 问大姐麦芽糖怎么卖的?大姐说 , 25元一斤 。 男子可以接受 , 便让大姐给自己来半斤 。


于是 , 大姐拿出一个塑料袋 , 给男子盛了一些 , 称了重后 , 递给了男子 。 到手之后 , 男子觉得有点轻 , 质疑大姐给的少 。


不料大姐说 , 自己刚称的 , 不会少 , 如果少了 , 愿意少1两补1斤 。 见大姐如此承诺 , 男子没有再说什么 。 结账的时候 , 大姐给男子抹了5毛钱的零头 , 付了12元 。


男子离开之后 , 就去超市买东西 。 买的过程中 , 还是觉得麦芽糖有点轻 , 就用超市的秤称了下 , 不料结果让男子吓一跳 , 麦芽糖只有2两重 。 想起刚才大姐作出的承诺 , 男子非常生气 , 一路小跑找到了大姐 。


再见男子时 , 大姐有想跑的动作 , 但可能考虑到扁担非常重 , 便放弃了 。 来到面前 , 男子直接将那一袋麦芽糖丢给了大姐 , 指控她缺斤短两 。 大姐虽然刚开始不承认认识该男子 , 但之后却直接往袋子里盛了些麦芽糖 , 凑足了斤两 , 递给了男子 。




1.视频发布后 , 有网友评论道 , 像这种流动摊贩 , 缺斤短两是常有的时候 , 就是赌你不认秤和不熟识 , 还是少买或者不买为好 。


其实 , 这些网友的感慨反映到法律上 , 其实是消费者举证责任困难的事情 。 就比如在这件事中 , 男子如果想指控大姐对自己实施了缺斤短两的事实 , 他就必须承担起举证责任 , 通过证据来还原这个事实存在 。


但像这种流动摊贩往往会否认消费者从自己这里购买的商品 , 如果周边没有监控 , 肯定无法还原当时的情况 。

面对这种困境 , 消费者就需要及时找到这些流动摊贩质疑他们对自己实施的缺斤短两行为 , 将他们的反应进行录音录像 , 之后好证明自己是从这里买的商品且商家对自己实施了欺诈行为 。


本案的男子就非常聪明 , 找到大姐之后 , 就开始了录音录像 。 虽然大姐刚开始拒绝承认认识该男子 , 但大姐之后非常自觉地向袋子里再盛麦芽糖的行为足以说明她对男子实施了缺斤短两的行为 。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 , 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2.既然男子能够证明大姐对自己实施了缺斤短两的行为 , 男子便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让大姐向自己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


大姐实施的缺斤短两行为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 , 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


所以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 男子不仅有权要求大姐返还12元 , 还可以要求大姐另行支付500元赔偿 , 毕竟12元的倍没有达到500元 , 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赔偿500元 。


3.但男子最终的选择却是让大姐给自己补足重量 , 并没有选择让大姐赔偿500元 。


虽然男子并没有明确放弃这个权利 , 但男子的行为已经表明他不再追究大姐其他的赔偿责任 , 之后男子也无法通过诉讼向大姐另行主张权利 , 这就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现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在这里 , 也希望大姐能够吸取教训 , 不要再实施缺斤短两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事情 。 不然迟早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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