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利用机器漏洞重复刷取游戏币,构成盗窃罪吗?法官说法


上海徐汇:利用机器漏洞重复刷取游戏币,构成盗窃罪吗?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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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利用机器漏洞重复刷取游戏币,构成盗窃罪吗?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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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分享的案例是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漏洞非法获取游戏币的盗窃案 。 行为人利用机器漏洞实施的侵财类案件 , 区分盗窃还是诈骗的快捷进路是将机器“智能化” , 赋予机器人类独有的“意思表示”功能 , 进而通过判断机器真实“意思表示”与非真实“意思表示” , 结合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 , 准确定性 。

当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向机器发送指令 , 机器最终作出的输出结果是机器自身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机器背后的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 则行为人的行为可构成盗窃罪 。 因客观原因实际损失无法查清的 , 可以行为人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 以案例剖析机器介入型侵财类犯罪 , 对于实务中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罪名及犯罪数额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

朱某盗窃案


裁判要点
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漏洞实施的侵财类案件 , 可以通过赋予机器“意思表示”功能进而判断机器真实“意思表示” , 结合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 , 准确区分具体犯罪类型 。 当行为人利用机器自身出现的瑕疵或者错误 , 采取技术手段触发机器的财物交付机制 , 导致财物被交付的 , 此时机器交付财物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机器管理、使用者的期待 , 机器背后的人并未有处分财物的意思 , 机器因漏洞而交付财物 , 并不代表财物被处分 , 该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 。

关键词
机器漏洞 / 游戏币 / 盗窃 / 销赃数额

案例撰写人
戚俊、吴昉昱

法官解读


01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6日起 , 被告人朱某发现某游戏“开城奖励”模块存在程序漏洞 , 即缺乏重复请求判断机制 , 于是他将可刷取上述游戏中金币的信息告知其他游戏玩家 。 随后 , 部分游戏玩家与朱某取得联系 , 约定由朱某登录游戏玩家的游戏账号为上述玩家“代刷”游戏金币 , “代刷”完成后游戏玩家根据账号新增的金币数量向朱某支付费用 。

经查 , 朱某先后登录多个游戏账号 , 使用抓包发包软件抓取游戏“开城奖励”任务完成的数据包后 , 重复向游戏服务器发送上述数据包 。 通过上述方式 , 朱某为多名游戏玩家刷取游戏“开城奖励”任务金币 , 违法所得达27万余元 。

2020年1月2日 , 朱某被抓获 , 朱某到案后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 案发后 , 朱某家属代为向公司退赔30万元并取得谅解 。

公诉机关认为 , 朱某的行为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朱某系坦白 , 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 辩护人认为 , 朱某系游戏爱好者 , 无意中发现游戏漏洞而编写脚本 , 未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 本案不宜认定为财产犯罪 。

02
裁判结果



03
裁判思路



04
案例评析

案件主要争议焦点有两点:争议焦点一是行为人利用机器漏洞非法获取游戏币的行为如何定性 。 争议焦点二是在被害单位实际损失无法查明情况下 , 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

以虚拟财产为犯罪对象的侵财类犯罪 , 区分构成盗窃罪、诈骗罪的传统思路主要从被害人是否有处分财物的意思、获得财物的主要作案手段是窃取还是骗取等着手 。

当有计算机介入时 , 可赋予机器“意思表示”功能 , 进而从机器的“意思表示”出发 , 主要考察机器的真实“意思表示”与非真实“意思表示” , 结合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 确定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

一、机器介入型犯罪定性关键是判断机器的“意思表示”

行为人以虚拟财产为犯罪对象 , 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 , 称之为机器介入型犯罪 。 有机器介入的侵财类犯罪可从以下方面分析:

1.行为人非法获取游戏币行为属于侵财类犯罪惩治范畴

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 , 可以成为侵财类案件犯罪对象 , 已是刑事司法实务部门和刑法学界形成的共识 。 行为人利用机器漏洞非法获取游戏币牟利 , 侵害的是游戏运营商的所有权 , 即运营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游戏币的权利 , 其行为属于侵财类犯罪惩治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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