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摩托下高速时被罚款200元,上高速时却没人阻止


男子骑摩托下高速时被罚款200元,上高速时却没人阻止


河南中牟 , 孔某为节约路费 , 就驾驶摩托车回家 。 谁知 , 上高速时没有人阻止 , 下高速时却被交警查获 , 罚款200元 。 孔某不服 , 到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撤销处罚 , 法院这样判决 。


事情是这样的 , 孔某长期在外打工 , 为了节约路费 , 经常骑行摩托车回家 , 有时候走高速 , 有时候走低速 , 从来没有被交警查获 , 没想到这次上高速的时候没有管 , 下高速时却被交警查获 , 罚款200元 , 孔某不服 , 到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撤销处罚 。

孔某起诉理由为:


第一、《道路安全法》并没有禁止摩托车不可以上高速 , 且他驾驶摩托车上高速时 , 并没有看到相关禁行标志 , 也没有工作人员进行阻止 , 如果高速上不允许摩托车行驶 , 他上高速的时候就应该被禁止;


第二、即使高速上确实禁止摩托车上路 , 但他都已经准备下高速 , 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第三、交警对其处罚时 , 他当场提出要陈述和申辩 , 但是交警不理睬 , 直接开具了罚单 。

交警则辩称:


第一、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禁止摩托车上高速 , 但是《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43条明确禁止摩托车上高速;


第二、孔某从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 , 在收费站入口 , 禁止行人、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清晰、醒目 , 孔某应当看到 。


第三、《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经实行多年 , 孔某在考取驾照的时候 , 应该学习过相关法律知识;


第四、他们对孔某进行处罚时 , 听取了孔某的陈述 , 告知了孔某处罚事实及依据 , 事实清楚 , 程序合法 。


由于本案是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 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 , 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


因此 , 交警向法院提交了现场查处视频和现场照片 , 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 证明对原告的处罚及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程序合法 , 内容适当 。


经庭审质证 , 孔某对交警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意见:第一 , 视频不是全部的视频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 但视频中并没有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第二 , 原告行驶的路段并没有发现有禁止摩托车行驶的标志 , 应依照国家的《道路交通法》来执行;


第三 , 交警问为什么摩托车没有前牌 , 现行国家法律在2015年已经出台 , 摩托车现在只挂一个车牌 , 要求执法民警出示培训和考核的证据 。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交警大队是否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的职权问题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 应当及时纠正 。 ”


 本案交警大队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高速交警管辖路段划分规定 , 被告交警大队对事发路段具有管辖权 , 因此被告适格;

第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 ,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 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 并组织实施”的规定 。


本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规定 , 结合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 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 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 ”


且《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自2005年起施行 , 河南省范围内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具有普遍知晓性 , 原孔某通过统一考试获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 应当知晓并遵守机动车驾驶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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