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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 6旬老人驾车通过红绿灯路口时 , 被一辆救护车撞致掉入河中 。 34分钟后 , 消防队将老人救出 , 但此时老人已经溺水身亡 。 事发后老人的儿子质疑救护车司机没有及时下水救人 。 但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则不认可这一说法 。
事发当天中午 , 60岁的沈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 , 在绿灯还有13秒的情况下 , 通过一处路口时 , 突然间“砰的一声” , 一辆救护车闯红灯撞到沈某的车头处 , 致使沈某所驾驶的轿车掉入河中 。 警方接到报警后与消防车赶到现场救人 , 事发34分钟后 , 沈某被消防员徒手救走 , 但已经溺水身亡 。 事发后 , 沈某的儿子沈先生下水测量过深为1.1米左右 。 据此 , 沈先生认为救护车司机没有第一时间下水救人 , 才导致父亲死亡的 。 但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却不认可这一说法 , 其一方表示 , 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时 , 司机身上还是湿的 。 即司机辩解其第一时间下水救过人 , 只是因车落水过程中翻转 , 才未能成功施救的 。
1、在目前交警还没有出具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 , 在这起事故中 , 谁的责任更大些、司机到底有没有下水去救人 , 大家都不好判断 。
但笔者认为 , 想要证明司机有没有下水救人不难 。 比如说事发时附近的监控、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能否印证司机身上是湿的、目击证人证言等都可以证明这一点 。
2、有网友认为 , 救护车司机没有下水救人就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
刑法规定 , 有救助义务 , 而在能力范围内 , 不尽义务导致被害人死亡的 , 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
注意!上述未尽义务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报警、向他人求救等义务 。 意思就是说 , 法律不强人所难 ,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了救助行为 , 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 。
比如说 , 张三导致李四掉进水里了 , 这个时候张三确实有救助义务 , 但这个义务不能强人所难 。 即只要张三打了电话报警 , 就可以认定其履行了义务 。 因为当时的情况下 , 一来在紧急情况下他无法准确判断水深 , 二来他也不确定冒然下水会不会有危险 。 因此不能强求张三一定要冒险为之 。
换而言之 , 只要司机当时报了警或通过其他方式求助 , 就不能以其没有下水认定其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
【湖北武汉,6旬老人驾车通过红绿灯路口时,被一辆救护车撞致掉入河中】
3、那么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么?
首先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确实规定 , 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 , 可以在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 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 不受信号灯的限制 。
本条规定讲得很清楚 , 救护车可以闯红灯是有前提条件的:一是必须是执行紧急任务时;二是必须拉了警报和亮了灯;三是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
也就是说 , 只要救护车闯红灯时 , 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 , 那么其就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很大的责任 。
其次 , 交通\uD859\uDE26事罪司法解释也规定得很清楚 , 即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情况下 , 司机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构成交通肇事罪 。
换而言之 , 只要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 是救护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以上 , 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交通\uD859\uDE26事罪 。
刑法第133条规定 ,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3、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责任么?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 , 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 但用人单位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具体而言 , 司机在驾驶救护车的过程中 , 是属于在执行工作的情形 ,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先行承担责任 , 但事后可向司机追偿 。
也就是说 , 由干司机的过错行为造成了沈某的损害 , 因此不论用人单位是医院 , 还是急救中心 , 都必须承担责任 。 至于事后要不要向司机追偿 , 与沈某家属无关 。
最后 , 提醒广大网友们 , 在驾车过程中 , 一定要礼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 这是法定义务!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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