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低收入家庭拥有自己的住房——《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一、房屋基本情况
我市截止2013年共建设面向符合条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市属经济适用住房1115套,已分配出售1103套,空置待分配12套,待分配经济适用住房均在德轩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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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口,其他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的,需在租住或借住地址所属社区服务中心出具本市居住满三年以上证明,同时出具居住证;
(二)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2年为3036元/月);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家庭成员为夫妻双方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或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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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程序
根据“放、管、服”工作要求,简化申请审核程序 。
(一)社区初审公示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受理、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
(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申请资料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
(三)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核准为当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并发给《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单》;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复核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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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交易
购买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或取得完全产权 。
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公布的商品住房均价×80%-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房屋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房屋交易过程中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卖方应缴税款)]×50%”计算的金额,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交纳房屋收益价款 。
取得完全产权,应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公布的商品住房均价×80%-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房屋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交纳的土地出让金]×50%” 计算的金额,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交纳房屋收益价款 。
上一年度未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的,按最近一次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计算 。
房屋收益价款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上交财政,市财政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和升级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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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服务中心 王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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