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违法处理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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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法处理的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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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
【机动车违法处理有什么规定,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
出 。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
网约车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交通违章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章处罚的权限第五条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处罚的决定第九条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一)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条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 。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交通违章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并可以使用一张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条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
(二)作出处罚决定的,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四)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 。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 。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书面告知;
(四)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 。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饮酒、吸食和注射毒品等嫌疑的,应当及时检验 。拒绝检验的,可以强制检验 。第十六条对交通违章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驾驶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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