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提供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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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责任对方驾驶员《机动车辆驾驶证》、责任对方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责任对方的保险单、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损失确认书、车辆修理结算单据、“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等 。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数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代位追偿需要的材料交警队会给么?代位追偿所需材料:1,对方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本、保单 。
一、什么是保险行业内常说的代位求偿呢?
简单是说,当保险标的因为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投保人依法由第三者承担赔付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限度内,可以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主要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券转移制度 。
二、代位追偿具体需要什么资料
“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责任对方驾驶员《机动车辆驾驶证》、责任对方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责任对方的保险单、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损失确认书、车辆修理结算单据、“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等 。
三、代位求偿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2)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3)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
四、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代位偿提供什么材料,代位追偿需要的材料交警队会给么?】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
代位追偿要提交什么材料给保险公司一、代位追偿时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出具车辆损失要求赔偿通知书;
2、第三方不予赔偿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及有关单、证,签署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
3、交警下发的事故认定书等 。
二、申请代位追偿的流程:
1、向自己所保的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身份证、车辆保险凭证及肇事司机相关信息 。
2、找4s店协助走程序定损、修车、填表等 。
3、等待对方复议,复议时间为15天 。
4、车辆维修完后,自己先垫付维修费用,再到自己车辆购买保险的公司理赔点报销理赔 。
5、配合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调查肇事者的情况 。从法律途径获得肇事者的赔偿后结案 。
要注意的是如果事故是单方事故,没有造成第三者的损失是不适用于“代位赔偿”的 。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保险人主张 。
三、除此之外,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权还有如下抗辩: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抗辩 。
2、未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抗辩,保险人未就保险标的受损害的部分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保险人就不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
3、保险人代位的权利与其向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不一致的抗辩 。比如,被保险人投保的是短量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就不能代位向第三人行使货损的求偿权 。
4、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不应该赔付而予以赔付的抗辩 。保险标的的损害虽然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但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保险人不享有保险代位权 。对此,理论界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如果保险赔款明显属于自愿给付的,可以予以抗辩,如果保险人依据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而给予赔偿的,应视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赠与,赠与不赋予保险人法定的代位求偿权 。
另有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时,只须证明承保风险的发生和损失的具体数额,就完成举证责任,如果保险人不主张除外责任等抗辩事由,保险人就有义务予以赔付,因此保险人的抗辩是其所享有的权利,可以主张,可以放弃,并不因为保险人放弃抗辩而导致其赔付无效 。保险人依据有效的赔付当然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
这与赠与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此外如果第三人能主张此项抗辩,由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已经获得弥补,自然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保险人也不能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第三人不能主张此项抗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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