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抽逃出资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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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 公司成立后 ,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公司法》第二百条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 抽逃其出资的 ,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公司法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中国的 公司法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法条内容: 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 ,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释义: 本条是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股东的出资 , 是 公司设立 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 , 股东出资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 , 是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的必要条件 , 维持公司的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 债务 责任的基本保证 。根据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 , 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 , 一旦投入到公司 , 应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 , 股东不得对该财产再主张权利 。因此 ,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 不得抽逃已投入到公司的出资 。这一规定对目前存在的有些公司股东利用他人资金 , 骗取验资及公司设立登记 , 在登记后即将钱款或财物归还他人的虚假出资行为有明确的针对性 。本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此规定了处罚措施 , 公司成立后 , 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的 ,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不等于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 。按照本法的规定 , 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依法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在这种情况下 , 公司的资本不会减少 , 该股东在公司的出资成为受让出资人在公司的投资 。另一种方式是公司的股东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 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这样就导致两种后果:一是公司收回股东的股权后 , 重新向其他股东转让 , 使其他股东增加出资 。公司维持原有资本;二是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后 , 销毁股权证明书 , 依法办理公司减资手续 。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法抽逃出资规定是怎么样的】法律主观: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5条 , 第43条等规定 , 除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 , 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等权利 。可见 , 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 。如果股东抽逃出资 , 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因此 , 在此情况下 , 可以参照《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和第84条第2款之规定 , 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 , 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 , 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 , 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 , 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2、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条之规定 , 公司具有财产、名义和责任独立的特征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36条和92条之规定 , 公司成立后 , 股东、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逃出资 , 即不得抽回股本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前提和显著特征 。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 , 构成对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的一种侵权行为 , 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 , 公司可以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 , 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及赔偿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3、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 ,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而股东以其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可见 , 公司的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 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同时 , 抽逃出资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 , 理应获得赔偿 。二、行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01条之规定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 抽逃其出资的 ,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 并针对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根据《公司法》第212条等相关法条之规定 , 如果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定期限未能开业或者开业后停业及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等 ,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罚款的处罚 。三、刑事责任此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之规定 ,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 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将受到刑罚的制裁 , 构成抽逃出资罪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 , 抽逃出资是违法的 , 如果出资人有抽逃出资行为的 , 需要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 构成抽逃出资罪的 , 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 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 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 ,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 抽逃其出资的 ,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 , 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 , 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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