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多重买卖如何处理

商品房多重买卖如何处理

商品房多重买卖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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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购买人与出卖人串通签订买卖合同的,则可以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
二、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的处理方式如下:
1、有购房者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的,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 。其他买受人可以可以去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
2、买受人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
3、各买受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谁占有该商品房谁就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不存在先占事实的,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执行实现债权人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商品房多重买卖如何处理】(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新规定有哪些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新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先后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三,一房二卖行为法律规范: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法律规定一房多卖主要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 。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
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 。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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