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大学生落户政策 济宁市大学生就业政策


济宁大学生落户政策 济宁市大学生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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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
第五十七条“公民之间的投靠迁移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 。
第五十八条 投靠迁移 , 应当由被投靠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报,同时提交投靠人同意的书面说明 。
第五十九条 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 , 可以投靠配偶父母,并提交现役军人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
第六十条 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 。被省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注明迁移户口的录取通知书申报 。
第六十一条 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招收的省外生源新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应当在入学时由学校统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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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学生在省内院校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的 , 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迁移 。第六十二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学校证明办理 。
第六十三条 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 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和劳动(聘用)合同申报;其中,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就业协议书申报 。
第六十四条 已就业毕业生 , 应当在就业地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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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我省生源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迁往现家庭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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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大学生落户政策 济宁市大学生就业政策】第六十七条 干部工人调动和省内招录人员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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