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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注销
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注销申请;
(二)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死亡证明 。
如由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办理的,办理人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如办理人为其他关系的,则还需提供受遗赠证明(公证书)原件;
死亡证明原件 。死亡证明包括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死亡注销证明、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其他能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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