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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 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
【泰安大病医疗专项扣除标准是什么? 泰安职工大病医保报销比例】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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