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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的对象是公章 。
(2)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承制公章 。
(3)行为的主体是承制公章的工厂、商店、刻字摊的负责人和有关的职工 。行为属负责人指示的,应同时处罚单位负责人 。
(4)行为人主观上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过失的 。前者可能得到了委托制做人的某种好处 , 后者属工作中的失误 , 如未能辨明委托人使用的伪造证明文件等 。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并处罚金 。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私刻公章罪怎么认定 私刻公章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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