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长期出轨同事妻子,同事定位捉奸,终酿惨案!

text":"一、案情简介

河北省某市男子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为单位同事 , 张三自2017年开始便与李四妻子翠花(化名)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 期间曾被李四发现 , 但是李四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及保持家庭稳定的宽容态度对待此事 , 而且翠花也多次表示不再与张三再有纠缠 。 但张三与翠花二人仍断断续续保持着联系及不正当关系 。
李四怀疑其妻子翠花与张三长期存在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未彻底了断 , 遂在其妻子翠花驾驶的冀J×××××号轿车内装置了用于定位和监听的红米Note手机 。
2020年6月14日 , 李四通过该手机得知其妻子翠花与张三正在某地东南方向荣乌高速高架桥下轿车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 李四遂从其家中携带黑蓝相间把刀具和黄把刀具各一把 , 骑电动车至高架桥下见翠花与张三二人均坐在车内对其不予理睬 , 遂与张发生冲突 。
李四趁张三下车穿鞋之际 , 拿出随身携带的黑蓝相间把刀多次捅张三的胸部、腹部 。 在张三逃向高架桥下柱子旁时 , 李四继续追着用刀捅刺张三 , 张三逃跑摔倒后 , 李四仍用刀捅刺张三 。
翠花在阻拦李四追张三的过程中被李四用刀捅刺左侧腹部 。 后李四在翠花的劝说下停止捅刺张三 , 并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 , 在陪同张三到达县医院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投案 。 李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经鉴定 , 被害人张三、翠花的伤情均为重伤二级 。
案发后李四取得被害人翠花的谅解 。 李四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出具的对李四从轻处罚申请书和请愿书 。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四作为受害者本应以冷静方式处理解决 , 却因极度愤怒失去理智采用了暴力手段 , 险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其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 。
张三和翠花在被告人李四发现其二人行为 , 发出警告并指责后 , 仍肆无忌惮 , 继续姘靠 。 张三从本案的发生到最后的结果负有重大过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过失相抵的立法本意 , 公平分担责任 , 张三应当对其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本院根据行为人民事责任方面的过错程度 , 确定被告人李四承担主要责任、张三承担次要责任 , 责任比例按6:4分担较为妥当 。 被告人李四应赔偿张三经济损失95339.80元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三请求被告人李四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所述
本案被告人李四的犯罪起因是妻子出轨被抓现行、犯罪动机是处于极度气愤、犯罪情节为一般情节、犯罪对象特定、犯罪后果较轻、认罪认罚的态度较好、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不严重 。
以上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四的主观恶性较小 , 被害人张三的过错程度极其严重 。
本院为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取向 , 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规定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四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 。 )
二、没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李四的作案工具刀具二把;
三、被告人李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三各项损失95339.80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三、办案法官的精彩说理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 。 结合本案 , 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出具的对被告人李四从轻处罚申请书和请愿书 , 是基层组织和群众基于社会道德伦理发出的朴素呼声 , 是对弱势群体的宽容与保护 , 是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 。 被害人有完整家庭 , 有妻子儿女 , 本应维系好和谐的家庭关系 , 却与另一被害人长期保持着婚外性关系 , 其行为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关系 , 同时也损害了个人的家庭关系 , 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 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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