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诈骗罪案件,如何有效兼顾无罪辩护与自首、从犯等量刑辩护?


涉诈骗罪案件,如何有效兼顾无罪辩护与自首、从犯等量刑辩护?

作者:金翰明律师 , 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 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涉诈骗罪案件中 , 兼顾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合法性、合理性 。
涉诈骗罪案件中 , 我们在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时 , 如何有效的为当事人争取自首情节?
在这个问题之前 , 是另一个更为基础的法律规定 , 即刑事案件中 , 我们能否同时为当事人既做无罪辩护 , 又做量刑辩护?
答案是肯定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 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 , 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 ”
第二百三十一条:“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 法庭辩论时 , 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 , 后辩论量刑问题 。 ”
除上述法律规定之外 , 还有现实性和合理性的原因 。
很多人会有两个疑问:
一是既然已经决定做无罪辩护 , 为什么还要考虑自首、从犯这些量刑情节?
【涉诈骗罪案件,如何有效兼顾无罪辩护与自首、从犯等量刑辩护?】归根到底 , 是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相对低 , 彻底的无罪辩护存在诉讼风险 , 即使很多案件确实存在相当的无罪理据 , 但是想要拿到全案无罪的处理结果 , 仍然难度很大 。 所以无罪辩护是当事人及辩护人针对全案事实、证据、罪名的指控 , 穷尽合法、合理手段所做的辩护争取 。 量刑辩护则是辩方“求全”目的的考虑 , 如果案件基于多种原因 , 无法拿到彻底的无罪处理结果 , 则可以基于量刑辩护意见 , 为当事人争取减轻、从轻处罚 。
二是既然无罪辩护难度大 , 为什么不直接做全案的罪轻、量刑辩护?
对于部分办案机关指控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 我们确实不建议再多此一举的去搞无罪辩护 , 为了辩护而辩护 。 但是在我们处理的诸多涉诈骗罪案件中 , 案件的事实、证据、罪名、定性存在很大的争议 , 当事人、辩护律师都一致性认为案件存在无罪理由和争取空间 , 此种情形下 , 如果放弃无罪辩护 , 全案妥协式的做量刑辩护 , 未免本末倒置 。 因此 , 我们认为 , 有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 , 首先应当考虑的是 , 尽最大努力去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 。
此外 , 对于存在无罪辩护理据、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 , 首先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 从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多个角度充分论证当事人的无罪理由 , 即使办案机关基于多重原因 , 最终无法给出全案无罪的处理结果 , 但是此种有一定理据的无罪辩护手段 , 对于量刑意见被采纳 , 对于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处理结果 , 是极其有利的 。 此种情形 , 我们称之为以有效的无罪辩护意见 , 推动办案机关作出折中处理 , 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辩护结果 。
在上述法律规定及现实合理性的基础上 , 我们在处理的诸多涉诈骗罪案件中 , 以此类同时做无罪辩护、量刑辩护为手段 , 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度减轻处罚等量刑结果 。


二、无罪辩护的同时 , 有效的为当事人争取自首情节的认定 。
在上述辩护逻辑的基础上 , 我们近期处理的多个涉诈骗罪案件中 , 存在另一个值得探讨的辩护问题 , 即当事人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 , 也愿意如实供述案件相关的事实 , 但是在供述事实的基础上 , 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应以诈骗罪进行定性 , 并向办案机关提出自己的无罪辩解和无罪主张 。
此类案件中 , 当事人坚持做无罪辩护 , 但为了规避“万一”情形的发生 , 又认为自己符合“自首”情节 , 在做无罪辩解、无罪辩护的同时 , 想要争取“可能有用”的自首情节 。
此种如实陈述涉案的客观事实 , 但是针对涉案行为的性质 , 提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 , 与自首情节的认定是否冲突?
答案是不冲突 。
根据法律规定 , 自首的认定 , 要求行为人同时符合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两个要件 , 主动投案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争议相对较小 , 但是如实陈述的认定则相对复杂 。 涉案人员在主动投案后 , 如何有效的做到以及被认定为如实陈述 , 是要极其注意的问题 。
如实陈述的核心是供述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 。 因此当事人能够客观、真实、完整的陈述涉案事实 , 即使针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 , 针对涉案“行为模式”做无罪辩护 , 不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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