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能否针对非法拘禁,被非法拘禁可以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能否针对非法拘禁

正当防卫能否针对非法拘禁,被非法拘禁可以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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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可以针对非法拘禁不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
【法律依据】
《刑法》第20条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正当防卫能否针对非法拘禁,被非法拘禁可以正当防卫吗】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被非法拘禁可以正当防卫吗非法拘禁可以正当防卫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呢司法实务中对 正当防卫 的认定是很重要的 , 毕竟如果可以认定行为人属于正当防卫的话 , 则此时即使造成了损害 , 防卫人也是不用承担责任 。但要是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 防卫过当。不过 刑法 中的正当防卫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 , 它不是一种报复手段 , 也不是给予防卫人以制裁犯罪的权利 , 因而也不是一种惩罚的措施 。而且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住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 , 不是为了预防不法侵害者以后再去犯罪 。正当防卫是在紧急关头为了保护合法的权利 , 而给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必要手段 。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诸条件的统一 , 就是正当防卫的构成,其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从客观上看 , 正当防卫行为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 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正当行为 , 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 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从主观上看 , 正当防卫行为是防卫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 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利的目的 , 而采取的一种抵抗和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和过失 , 是它同犯罪的本质区别 。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法实施的 , 所以法律又严禁滥用防卫权 , 只有符合条件的合法的防卫行为 , 才是正当的 , 才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有哪些 (一)起因条件 , 即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来实施 , 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 , 是指对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为法侵害行为有两个特征: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 具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不法侵害必须具有侵害的紧迫性 。在前述的案例中 , “李四正要杀王五”的描述说明:李四针对王五的不法侵害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 具有侵害的紧迫性 , 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二)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的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 , 但并不是有了不法侵害行为 , 任何时候者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 正当防卫有时间的限制 , 即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所谓正在进行 , 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尚在继续实行的过程中 , 只有这个时候才会产生正当防卫的必要 。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开始以后 , 才可以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 所以不法侵害行为开始的时间 , 也是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 。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表明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 , 使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处于其直接威胁下 。2、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 。正当防卫始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 , 终于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 。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表明不法侵害形成的危险状态并未消失 , 威胁没有排除 , 还有实行正当防卫的必要 。下面几种情况 , 应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 , 不能再实行正当防卫 。第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 , 侵害的结果已经造成 , 侵害者没有进一步实施侵害的意图 。这时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已不存在 , 或虽存在一定的危险 , 但并非实施正当防卫所能排除 。第二、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已经失去了继续侵害能力 , 不法侵害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再继续进行 。第三、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不管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完成 , 由于侵害人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 , 不法侵害行为已不再继续进行下去 。从案例中简单的文字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李四正要杀王五” , 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之中 。(三)对象条件 , 即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要解决的是防卫行为应该针对什么人实施的问题 。由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 , 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 所以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如果明知对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 , 而故意加以侵害 , 不是正当防卫 , 构成犯罪的 , 应按故意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无庸赘述 , 在案例中 , 李四正是不法侵害人 。(四)主观条件 , 即防卫意图的存在 刑法明文规定 , 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是防卫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即防卫人具有防卫的意图 , 只有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意图 , 才能保证防卫行为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并排除了防卫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 。防卫意图也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 , 它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认识到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 , 并希望通过自己实施的防卫行为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据此 , 下列不具务防卫意图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 。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 , 故意挑起对方先对自己进行侵害 , 然后借口实施“正当防卫”来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斗殴 。指双方都有非法侵犯对方的意图而发生的互相侵害的行为 。由于相互斗殴的双方主观上都不具有防卫意图 , 所以双方的行为均属不法 , 构成犯罪的 , 应追究刑事责任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进行防卫 。正当防卫所以是正义的 , 就在于它是为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 , 行为人出于保护非法权益的目的 , 由于缺乏防卫目的的正义性 , 所以不是正当防卫 。此时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之后 , 才有可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 而这个过程中就有可能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情况 。一般在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 , 自然就需要防卫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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