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后,再投诉公司补缴社保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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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后,再投诉公司补交社保违法吗?这种所谓的签订一次性解决的协议,如果是愉悦于法律之上的行为,也就是说自己放弃社保的待遇这种协议,那么实际上它就是无效的行为,为什么呢?因为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只要自己的员工跟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30日内都应该依法为自己的员工来缴纳相应的社保 。
所以说缴纳社保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来说是法定的责任和有任何企业和单位都不能够拒绝为自己的员工来缴纳社保待遇,同时即便是写了这种一次性解决的协议之后,那么也是一个无效的协议,也可以继续的投诉公司要求企业单位来正常的进行补交,因为作为企业单位来说,他有条件也有责任来给自己的员工补交相应的社保待遇 。
我们可以通过劳动监察的手段来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出面调查并且核实这个问题,如果说情况属实的话,他会按照限定的期限要求企业单位来补交自己员工的个人社保待遇,所以说补交社保待遇是没有问题的,是不违法的,如果不缴纳这个社保待遇,作为企业单位来说是违法行为,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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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后,再投诉公司补交社保违法吗?这个问题就要看你签订的这个一次性解决的协议是是一个什么样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作为企业单方面来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社保待遇还是应该由企业单位来进行缴纳社保待遇,因为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单位是有责任和义务为自己的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的 。
所以说你即便签署了这种一次性解决协议之后,那么劳动合同关系之内没有补交的社保,也应当由企业单位来补交,这个是毫无争议的,当然这个一次性解决协议就是证明你曾经在这家企业工作过的一个有效证据,通过这样的证据就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比如说可以通过劳动监察的方式来解决这样的一个争议 。
当然如果说你在这个劳动合同关系期间之内,都是正常的来缴纳社保,那么就不存在补交的问题,对于你来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这个领取失业金的待遇,因为毕竟是企业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所以说根据你所在工作单位的工作期限,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领取失业金的待遇 。是你当下应该所享受到的补偿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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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友观点您好!离职协议性质本身属于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 。关于协议效力的认定,应着重审查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是否明确,以及是否显失公平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等,在不违背劳动基准法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
【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后,再投诉公司补缴社保违约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离职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如果离职协议中所涉及的劳动者权利违反了法定的基准性权利,诸如自愿接受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工资,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权利,自愿接受低于法定工伤补偿标准的工伤补偿等,那么这样的协议条款就无法律效力 。二是用人单位在签订离职协议时具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诸如劳动者若不愿签订离职协议或不接受协议中的条款,就不批准辞职或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 。三是劳动者存在重大误解或者离职协议显失公平 。例如,对补偿的计算标准存在重大误解,约定的补偿金、赔偿金明显低于应付数额等 。另外,离职协议中有关“劳动者承诺放弃仲裁、诉讼等权利”的条款,由于排除了劳动者的诉权,因此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总之,离职协议具有上述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反悔,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撤销协议,主张保护其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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